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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双方是合伙购房关系,原告出示了“原被告双方作为共同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共同(被告作为主贷款人)向浦发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贷款了86万元,银行已把这笔钱打到开发商账号了,法院在“本院认证”中认定了这个证据),但判决书在“本院认定事实”中却写成双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与银行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 对此,请问的问题是:法院把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合同”这个情节(已在“本院认证”中认定了),却在“本院认定事实”中写成办理了“房屋抵押合同”,是不是叫变更了证据事实?——注,法院判决双方是买卖关系,没有审理合伙购房关系。

其他浙江省-杭州市2022-04-27 08:46:3518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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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王香妮律师
    月帮助4
    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
    需要看具体的合同和判决书再做判断。
    回复于 2022-04-27 08:49:59 咨询他
  • 李俊祥律师
    月帮助0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你好,你是原告还是被告
    回复于 2022-04-27 08:53:3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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