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双方是合伙购房关系,原告出示了“原被告双方作为共同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共同(被告作为主贷款人)向浦发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贷款了86万元,银行已把这笔钱打到开发商账号了,法院在“本院认证”中认定了这个证据),但判决书在“本院认定事实”中却写成双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与银行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 对此,请问的问题是:法院把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合同”这个情节(已在“本院认证”中认定了),却在“本院认定事实”中写成办理了“房屋抵押合同”,是不是叫变更了证据事实?——注,法院判决双方是买卖关系,没有审理合伙购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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