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史某等9人成立友好合伙企业,用于购买商帮公司的股权。陈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史某等等为普通合伙人共出资900万元。成立之后,史某联系丁某,希望丁某向合伙企业出资,为普通合伙人。丁某签署入伙协议,并向合伙企业出资100万元,合伙企业变更为注册1000万元,丁某占比10%。2019年,丁某偶然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时发现,十个合伙人中已经退出了8个,只剩陈某和自己两个人,并且原来合伙企业注册的1000万元,也变更为了注册资金180万元。原来史某等人签署了退伙协议,变更了注册资金,并拿走了820万元。丁某能否拿回自己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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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签劳务合同签的是正式工,但是前三个月试用期,我干了一个星期,这一天上12个小时,而且是站班,早上7点半~晚上9点,一天站12个多小时,吃不消脚痛又胀,扛不住了,我提前三天向组长申请辞职,组长是同意了,但是上面要求干满一个月,这合理吗?试用期不是提前三天申请就可以了呀。我这是特殊情况,吃不消了,难道拿身体开玩笑吗?去坚持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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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迟到一分钟被店长以公司名义罚款20元,我想知道2026年新版劳动法中,这种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