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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三(16岁)、李四(17岁)伙同王五(29岁)到刘飞(50岁)的鱼塘内偷钓鱼。张、李、王三人在偷钓鱼,张、李、王逃跑过程中,其中张、李往鱼塘边田里跑去,王则跳入鱼塘往鱼塘东南侧的排水口游去,刘飞看到后便从塘基处向鱼塘东南侧的排水口追去,王看到刘飞在排水口处,便折返游回原来跳水的位置,刘飞又从塘基追过来,王见状又折返游回排水口处并从排水口附近的水泥斜坡处走上来,刘飞捡起两块小石头丢向王五,捡起一根长约1米的树权拦在水泥斜坡处不让王逃走。张、李见状后从后面把刘飞推入鱼塘,导致撞到刚出水面的王,王拉刘衣服,刘推开并上岸,后发现王未上岸,呼喊并报警,后经打捞发现王死亡,如何对刘判定为意外事件

刑事辩护北京市2022-03-06 19:12:0913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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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来佳律师
    月帮助0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需要看当时刘的情况是否属于能救而未救
    回复于 2022-03-06 19:26:45 咨询他
  • 康海杰律师
    月帮助27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就是刑事案件,不是意外事件。
    回复于 2022-03-06 19:43:4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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