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1983年参加工作,2016年退休,因档案登记错误,错把1990年当成开始参加工作时间。当事人16年退休后即向单位和当地社保局反映,尽管找出了83年参加工作的证据,但社保局仍然只认可档案登记时间。2018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告赢了一回,但社保局后来不服,以“过了起诉期限”为由告赢,法院宣布当事人之前的胜诉无效。但这个所谓的起诉期限是什么意思?六个月?自退休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告才行?但当事人一直奔走相告,且没有法律常识,但社保局在当事人刚退休的时候不办理当事人诉求,一直踢皮球,一直推脱,这不是被社保局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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