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央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其中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央行支付司司长谢众对此表示,意思就是“不得为P2P这类机构开设支付账户”。这两段话能否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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