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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17年7月15日病发住院,出院时被医生嘱咐继续服药并到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接受治疗。出院后,王某出于生计,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仓储保管员。2018年10月23日,王某上班时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在治疗过程中突然神志不清,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点死亡。王某的父母认为,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的规定,王某的死亡应属于工伤,随后王某的父母向王某所在的区社会保障局提出要求认定王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王某与电器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其他云南省-昆明市2021-12-07 22:42:22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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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王佳奇律师
    月帮助2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自己的题自己做,加油。。
    回复于 2021-12-07 22:45:3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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