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康化公司是瑞凯公司的控股股东,康化公司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于2009年5月与瑞凯公司答订了虚假的买卖合同,并向瑞凯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银行不知情,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瑞凯公司为租赁办公场所支付景河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景河公司,景河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某小校,作为餐助费。票据到期前。康化公司没有将款项交存到银行银行发现康化公司向瑞凯公司签发票据时是虚构了买卖合同,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到期时,该小学持票据向银行提示要求付款,银行拒绝理由是康化公司签发票据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该不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因此小学不能享有票据权利。问:小学有无权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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