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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轮胎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约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的同意。2月12日,乙未经甲的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3万元的货物。3月16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个人独资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乙自己又单独出资设立了一家汽车轮胎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7月5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已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清算 如果甲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是否合法?

经济金融安徽省-蚌埠市2021-09-28 20:10:2118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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