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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3日晚上,甲方驾驶小型客车沿银川大厦东侧路段由南向北行至六盘山路路口,向东右转弯,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其车辆头部与乙方(自己)骑电动车沿六盘山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车辆左侧,头部发生侧面碰撞,致一方受伤车辆损伤这一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21-09-20 00:00:2115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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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李定富律师
    月帮助0
    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
    甲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方无责。
    回复于 2021-09-20 06:54:5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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