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交通事故>咨询详情

1.事实:2021年8月10日22时,被申请人葛凯驾驶冀AS503P江淮小型轿车,沿衡井线由南向北驶至井县巴昊饭店南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申请人梁楠骑行的“比德文”牌二轮电动车(车后座驮带张伟)相撞,造成被申请人梁楠受伤、张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现状,交警认定:被申请人葛凯违法超速,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被申请人梁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上路,未靠右侧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伟无责。 本人诉求:张伟的死亡,是被申请人葛凯驾驶汽车的超速行驶、观察不利、措施不当、不能及时刹车引起的极大撞击力造成,被申请人葛凯理被申请人葛凯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知申请复议会不会有不同结果。

交通事故河北省-石家庄市2021-09-06 16:02:27152*****915

分享

律师回复

  • 徐振成律师
    月帮助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应该比较难,交通事故一般以交警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来分担责任大小,交警出具一定有相应法律依据,您说的情况里面资金说了梁醉驾,我相信葛也超速的不多,所以交警才会出此认定。
    回复于 2021-09-06 16:15:01 咨询他
    • 用户追问: 2021-09-06 16:18:07

      您好徐律,如果我申请复议,结果会对目前的责任认定是什么影响?复议是彻底否定目前的认定,出新的结果,还是在目前的结果上,上下斟酌。

    • 律师回复: 2021-09-06 16:27:18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可以复核。复核就是对已经进行的认定进行重新核查,如有问题也进行更改,如无问题,也不变。

    • 用户追问: 2021-09-06 16:34:26

      好的,徐律,明白了,您忙。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813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交通事故类型活跃律师

交通事故最新咨询

我也要提问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