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20年6月5号离婚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但是在签协议的时候没有和工作人员说由于女方在2019年10月4号把男人带到自己房子里出轨,当时也是考虑到她和小孩的面子才没有提她出轨导致的感情破裂,在2021年8月19号她在我户籍所在地起诉我说要把我的名字从协议上移除,说我没有给房贷她,房贷我有给她的,而且房贷在离婚前就我们就口头协议说好了,那个天福旗下的连锁便利店当时投入30万的店铺转让的资金归我所有,她在离婚后擅自卖掉店里的设备,和烟酒食品,卖掉之后跟我说只卖了1.5W,我要她出示卖的材料的明细,以及转账记录,她拒不提供,店铺的费用是足够给我每月2千的房贷,我现在能不能在法院重新拟定协议
婚姻家庭广东省-佛山市2021-08-22 22:26:1315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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