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我驾驶的面包车在拐弯处与骑电瓶车的两口子发生意外相撞(男的70岁,女的65岁),决定私聊,后送至医院进行拍照检查,经医生诊断并无大碍,骨头都没问题,但是医生建议再做一个ct,我们都同意,但是女的自己说我不需要做ct,也不需要开药,你给我拿900块钱就行,经了解这个女的本身自己身体有问题,为了避免日后如再出现什么问题来找我们麻烦,因此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立了一个字据,有事件的起因结果,双方姓名省份证号码以及按下了指纹,请问这个字据在法律上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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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员工,4月14日受公司安排,开自己的私家车出去办公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全责,对方伤者很重,后续赔偿金额很大。 我想重点咨询: 1. 这种私车公用、执行工作任务时出的事故,赔偿责任是不是应该由公司承担,而不是我个人全扛? 2. 如果公司要赔,之后能不能再反过来找我全额追偿? 3. 我现在没有和公司签过任何私车公用协议,公司也没买相关保险,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认定责任? 我主要就是想弄清楚:这次事故,公司到底有没有法律责任,该承担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