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都江堰市交通警察刘中敏在处理2020年11月6日,后车直撞前车追尾事故中,向事故受伤人申朝贵做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前车申朝贵承担次要责任。受伤人不服,原因(1)川AD55728车无交强险的机动车是不能上路行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该警察明知此车无保险而且直撞前车,却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来划分。(2)该警察认定的理由是前轻便电动三轮车无号牌,驾驶人77岁无驾照。请上级重新作出此交通事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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