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约定2002 年1月31日之前付清,但甲公司一直未付。2005年2月 10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其偿付货款。甲公司 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则认为存在时效中断 的事由(即曾经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甲公司寄过 催款函),但遭到甲公司的否认。对于时效中断的问 题,应当由谁予以举证?
其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2021-07-12 12:48:04130*****001
案例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约定2002 年1月31日之前付清,但甲公司一直未付。2005年2月 10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其偿付货款。甲公司 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则认为存在时效中断 的事由(即曾经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甲公司寄过 催款函),但遭到甲公司的否认。对于时效中断的问 题,应当由谁予以举证?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