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诉人):柳州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城站分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罗汝传。 原告诉称:因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本公司货款70896.48元,2000年3月5日本公司委托被告罗汝传到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结算,本公司与罗汝传签订的委托书明确是让罗汝传将货款转入本公司在农行的账户,但被告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白糖充抵该笔货款,让罗汝传拉走白糖。罗汝传将白糖变卖后只将其中的一万元转至本公司账上,至今罗汝传下落不明。故要求被告忻城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仍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义务,被告罗汝传对本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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