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私人口腔门诊做种值牙,其间私人口腔门诊发生转让行为,原负责人与现接手人协商该患者由原负责人继续负责,由于现接手人克扣后续转让费用,原负责人没有继续处理患者的后续服务。患者当时只支付了一部分的费用7万(还有2万未支付),且种值过程己完成全部6颗种值体值入,最剩下牙冠未安装,现患者提前诉讼要求退回所有已支付费用7万,第一被告为口腔门诊,第二被被告为原负责人。 问题: 诊所转让后,原负责人继续接手患者的治疗服务是否合法? 当前诉讼中原负责人作为连带被告应负多大的责任?
医疗纠纷湖北省-武汉市2021-05-23 14:27:57189*****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