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侵权维权>咨询详情

被人到处在传抢她男朋友 到处在散播我的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侵权维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2021-05-03 17:42:18182*****605

分享

律师回复

  • 孙晓庆律师
    月帮助0
    山东星阔律师事务所
    你好,如果是这种情况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影响的话, 会构成侵害隐私权
    回复于 2021-05-03 18:00:44 咨询他
  • 缪春艳律师
    月帮助22
    湖南淡远(昆明)律师事务所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法院直接起诉,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于 2021-05-03 18:03:25 咨询他
  • 李有峰律师
    月帮助0
    江苏刘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1033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回复于 2021-05-03 18:07:37 咨询他
    • 律师回复: 2021-05-03 18:13:29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律师回复: 2021-05-03 18:17:45

      另外根据你的陈述,称对方到处传播说你抢她男朋友。“抢”字我们理解是没有结婚之前,大家都可公平竞争。但是这里的公平竞争不能有诋毁他人名誉人格的内容。否则就属于败坏他人名誉,属于侵权。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2393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侵权维权类型活跃律师

侵权维权最新咨询

我也要提问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