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到处在传抢她男朋友 到处在散播我的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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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峰律师月帮助0人江苏刘律师事务所民法典第1033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回复于 2021-05-03 18:07:37 咨询他-
律师回复: 2021-05-03 18:13:29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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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1-05-03 18:17:45
另外根据你的陈述,称对方到处传播说你抢她男朋友。“抢”字我们理解是没有结婚之前,大家都可公平竞争。但是这里的公平竞争不能有诋毁他人名誉人格的内容。否则就属于败坏他人名誉,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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