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几年前去世。留下数份遗嘱。其中有一份公证遗嘱。该遗嘱确定父亲去世后,房子由我后妈继承。但公证遗嘱之后还有两份手书遗嘱。这两份遗嘱均表明,去世后房子由后妈居住,后妈去世后,房子交由我们几个子女继承。新民法典明确规定 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份为准。请问,我们可否依新明法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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