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把钱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购买信托,没有正式凭证,只有银行工作人员个人写的收条,写收到购买信托资金及收益率,中间每年都收到收条注明的收益,最后想取出说不购买,这时银行工作人员不返回钱,催要多次都不给,报警告诈骗,公安调查后确认银行工作人员收到资金没有购买信托产品,被他自己挪用了,他自己不认诈骗,公安也说不立案,这种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要承担什么责任,要怎么处理,可告挪用资金罪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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