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租房房东违约就合同条款产生分歧,想咨询一下。合同中第九条违约责任(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未到期的租金。当时房东说不租了,约定一个月内搬出,房东付一个月违约金。现约定日期到了,房东说因未在通知第二天搬出,不付违约金。是否合理?如何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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