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经施行,《保障法》里面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应当优先留用接受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我们企业刚好碰上改制裁员,我们拿着《保障法》去找主管改制工作的市国资委,要求“依法留用”,而国资委有关领导却以《保障法》的“应当留用”的解释含糊不清为由,拒绝我们几个退役军人职工的留用要求(目前我们还没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律师,我们这些退役军人职工有戏吗?
其他广东省-汕尾市2021-01-14 17:33:48139*****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