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77年9月下放知青,1978年12月应征入伍,1991年7月1日,从住渝部队以上尉军衔行政级别连职干部转业,分配到工商银行湘潭分行岳塘工作。2003年6月14日,因工商银行改制买断工龄自谋职业。买断后按100%比例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5年2月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当时应医保部门要求补交12000多元的医保补缴款,享受没有门诊费只有住院报销的医保待遇。个人诉求:1、1991年至2003年这段期间内,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计发的基数是否合理正确。93年至97年底的个人缴费是否应该计入养老保基数核算。2)1988年至1991年,1991至2002年,在部队和地方工作期间为什么要补交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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