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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公司给员工买了一份福利保险,有效期是2020年一年,当时公司让员工选择服务保险种类的时候在邮件中写到,员工离职之日起保险无效。我今年5月下旬辞职时,公司并未在辞职文件中提及此事。保险公司在终止我的保险时也未跟我联系。我想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做合规合法吗?擅自改变被保人保险态不经过被保人同意,更何况保险费用已缴,在有效期内这样做是否合适?公司已经给员工的福利,这样收回去是否合理?

其他甘肃省-白银市2020-12-31 11:06:11186*****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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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046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这个是不存在还要收回去的。
    回复于 2020-12-31 13:01:1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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