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20年11月4日,1点左右在嘉善天凝车站旁边十字路口发生小桥车跟电瓶车相撞的事故,车子直接把电瓶车跟人撞飞了10米远,当时额头流了很多血,头疼痛头晕没等120来,是110把当事人送到医院的,但是车子要出发前有一个交警让当事人签字当时啥也没写,意识也不清楚,交警让签就签了,前几天肇事司机微信发给当事人一张图片,上面写着右行要让右行同责,这才知道签字的是事故认定书,医生诊断脑震荡,请问在当时情况下签的字起法律作用吗?现住院9天头还是疼晕眼睛里还有很大一块血块,各种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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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员工,4月14日受公司安排,开自己的私家车出去办公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全责,对方伤者很重,后续赔偿金额很大。 我想重点咨询: 1. 这种私车公用、执行工作任务时出的事故,赔偿责任是不是应该由公司承担,而不是我个人全扛? 2. 如果公司要赔,之后能不能再反过来找我全额追偿? 3. 我现在没有和公司签过任何私车公用协议,公司也没买相关保险,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认定责任? 我主要就是想弄清楚:这次事故,公司到底有没有法律责任,该承担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