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92765 法律文号:青人社厅发【2010】193号 颁布日期:2010/12/07 执行日期:2010/12/07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段明确规定“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允许其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至15年。” 马春燕于2011年11月7日依照193号文参保,如今55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依照法令,今年补缴后退休,但现在区上不收退休资料,用13号令回复我,社会保险法13号令是2011年7月1日施行的,青海省(2010 )193号文件是2010年12月7日施行的,比13号令推出早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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