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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咨询:第三,四条是不是也要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的前提下呢?

债权债务陕西省-延安市2020-10-19 17:13:2613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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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范宏宇律师
    月帮助0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你好,第三第四个条件也是得在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程序之前
    回复于 2020-10-19 18:03:16 咨询他
  • 王佳奇律师
    月帮助2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你好,不需要在前提下。
    回复于 2020-10-19 18:05:1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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