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我当初租用政府的土地,然后政府下属部门委托我修建的一个仓库,他们自己使用后又租给我,委托我修建的费用没有付给我,签的合同是他们需要土地时我这方无条件配合搬迁,房租拆除无任何补偿,后面合同又改成,政府需要土地时须立即拆除建筑,退回土地,没有说不补偿。请问,这个合同以最后这份合同为准还是以前的合同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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