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干部档案第一份劳动合同记载出生日期是1965年,与实际出生日期(身份证)1966年不符,在单位核查干部档案时发现的,单位人事部门曾经给认定1965年。按照2006年国家人事部,组织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41号文件规定,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不一致的要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最先记载的为准,我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参加工作时没得利,回老家找到了儿童时期记载的老户籍档案,还有就业是的招工文件等有利证据……可是单位人事部门还是不给重新认定,我咋维权?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给予解答。谢谢联系电话: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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