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以职业放贷人主、从合同(担保方)无效为由,判了原告败诉。 事实:原告和婆姐确实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理由:(1)借款发生在2014年,2017年我已离婚,两人还是关联人员吗? (2)借款绝大多数是原告家人的钱,少数是朋友的钱,并非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集资,也未先扣息、“套路贷”; (3)即便认定原告是职业放贷人,但三方在公证处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三条:担保8约定: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方、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能否以此为由,继续执行担保方? (4)借款人资不抵债,担
债权债务北京市2020-08-22 10:40:0115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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