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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职业放贷人主、从合同(担保方)无效为由,判了原告败诉。 事实:原告和婆姐确实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理由:(1)借款发生在2014年,2017年我已离婚,两人还是关联人员吗? (2)借款绝大多数是原告家人的钱,少数是朋友的钱,并非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集资,也未先扣息、“套路贷”; (3)即便认定原告是职业放贷人,但三方在公证处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三条:担保8约定: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方、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能否以此为由,继续执行担保方? (4)借款人资不抵债,担

债权债务北京市2020-08-22 10:40:0115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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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魏连俊律师
    月帮助0
    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
    您好,这个事情咱们可以电话或者当面详细沟通,一两句说不清
    回复于 2020-08-22 10:42:58 咨询他
  • 翟建律师
    月帮助19
    北京智嵩律师事务所
    你好,借款方和你们是什么关系?法院这认定理由有点牵强
    回复于 2020-08-22 10:43:5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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