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A向B借贷70万元,但借款协议签订的是阴阳合同,第二份合同月息1.8%(当年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年息是5.6%),砍头息1.8%,本金逾期日息0.5%,利息逾期日息5%,以及6万多的押金,实际借款62万多。后到期未还,B将A告至法院,A败诉,执行法官未按照流程将A在借款中抵押的房产估价拍卖。后来B强迫A以整套房产抵押债款,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在此过程中A说B有威胁殴打行为,并以此报案。想请问一下您,这个案件中A、B、以及未按规定执行相关条款的执行法官在法律上负有哪些责任,还有就是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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