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公司给员工参加集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中介说因未在和公司约定的理赔期内提交单据,所以对我提交的生育补充医疗报销进行拒赔。但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请问这种情况下应以和公司约定为准,还是应以保险法为准呢,是否可以投诉继续进行索赔呢。
合同纠纷北京市2020-07-20 17:03:35186*****515
律师你好,公司给员工参加集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中介说因未在和公司约定的理赔期内提交单据,所以对我提交的生育补充医疗报销进行拒赔。但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请问这种情况下应以和公司约定为准,还是应以保险法为准呢,是否可以投诉继续进行索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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