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五月份以后与他人合伙购买一套住房,在办理公积金支取的时候,乐山市公积金中心不予支取。理由是乐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规定,公积金缴存人和他人合伙购买住房,只有自己名下无房的时候才能支取自己的公积金。而国家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早春人在购买自住住房的时候,可以支取自己的公积金。请问,乐山的规定是否和公积金管理条例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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