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依照《工会法》成立了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工会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与公司就员工的报酬、工作时间等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月工资不低于800元,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02年7月提交劳动局审查备案,直到2003年2月.劳动局仍未给予答复。该合资公司认为集体合同没被批准生效,便于2003年4月与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参考原集体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月工资划为6 ,00元至1000元不等。 问:(1)工会有无资格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2)该集体合同是否生效? (3)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个别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有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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