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王某原系甲村村民,近年在外经营致富,于是出钱一笔,打算长期资助本村贫困学生上学,但苦于没有时间管理这笔资金,遂与村委会签订信托协议,由村委会负责这笔存款的管理,并将所得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设立后第三年,村里修路时急需资金,于是将这笔资金的1/3用于修路,王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但由于资金被挪用,致使当年符合条件的5名儿童无法获利资助。 请问:(1)王某设立的信托性质如何,是否有效成立? (2)本案中,村委会改变此信托财产用途的行为是否合法? (3)5名儿童能否要求村委会返还信托财产,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他江苏省-南京市2020-06-10 11:38:5613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