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一份离婚协议书能生效吗,有什么法律漏洞需要补充改进的吗 自愿离婚协议书 甲方: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无房产。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xxx归乙方抚养,甲方每月给xxx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支付一半,直至xxx完成学业,开始工作为止。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银行、各类账户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欠款。 五、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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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抚养费金额,男方多次拖欠抚养费,25年判决并强制执行到应付未付抚养费金额。26年需再次立案,对于这样的情况诉讼请求加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金额且按时支付(便于以后强制执行不必屡次累计到一定金额重新立案)法院会把这一条写到民事判决书吗?还是判决书只能判已经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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