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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甲以乙的名义购买乙所在单位的集资房,双方约定:如果甲卖房,乙以成本价回购;乙在其单位允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为甲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乙取得了以自己为产权人的房产证。 问:乙可以登记取得居住权?如果乙将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过户手续,甲可以向丙主张所有权?甲可以向乙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若乙第2年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之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可以请求丙退房?为什么?

其他湖北省-宜昌市2020-03-27 10:54:2215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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