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我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中载明“甲方提出辞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工资结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日,辞退赔偿费,7864.14元(实际工作年限+未通知金各一个月)。实际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宜协议如下……”,并对辞退赔偿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后来公司要我在空白的解除证明上签了字,其他由公司填写,在公司向员工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时,证明书中载明“因公司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 协议书中没有载明,是根据三十九条辞退,给予了二个月的赔偿费,但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却写着根据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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