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泰山学院的一名在校本科生,因打架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规定记过以上处分不授予学位证,我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校依法对学生实施的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是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形成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在现实中,为了强化管理,普遍做法是将违反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混淆在一起。我所受处分系因参与打架,属于因学术水平问题及相关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处分,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无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我省首个被最高法采用的涉及授予学位法定职责的案件“杨永智诉济南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案”情况与我类似,济南大学败诉。请问学校此制度合法吗?是否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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