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以外,中央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没有持证收费、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交费”,“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审验,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这条规定还适用当前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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