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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保证金被追回,原被告双方握手和谈
被告拖欠债务逾期不还,原告愤而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债务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一、案情简介

2021年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由该网络公司向某新闻平台垫付保证金250万元,如该笔保证金被平台扣除,则该广告公司应就扣除金额予以全额赔偿。

后平台扣除保证金493,162.00元,该网络公司向广告公司发送邮件确认扣除金额,广告公司对此无异议,并于2022年共支付293,162.00元,但剩余20万元一直未支付,因此网络公司一纸诉状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

二、案件分析

该案被告不依约退还20万元的保证金,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本案焦点即为被告行为能否认定为违约并就此推断20万元保证金责任的承担与否。

我方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立足案件争议焦点,围绕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以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责任,形成了完整的案件思路。

首先需明确构成违约责任的相关要件,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该行为是否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这三方面要件。

然后将上述要件代入至本案之中,可以明确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有关保证金赔付退还等条款的《框架协议》,该协议基于原被告双方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该《框架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能力,协议签订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其次,依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全额赔付扣除金额。针对本案所扣除金额,原告以邮件方式向被告确认,被告明确予以确认;后续又相继支付了部分款项,以实际行动表明其认可赔付扣除金额的约定。因此针对其不予支付剩余20万元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最后,该违约行为不属于因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合理损耗等因素导致的违约,因此不能予以免责,应当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支付20万元的保证金。如果拒不还款,根据《民法典》第676条的规定,欠款人未按约到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拒不还款行为还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进行信用惩戒,如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

三、案件结果

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完毕剩余20万元保证金额,该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外普法

《民法典》

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不可抗力、合理损耗和债权人过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免除事由,发生上述事由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除上述法定免责事由外,合同当事人之间还可自行约定免责事由,以更好的实现合同的公平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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