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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运输导致金毛死亡,法律后果
      近日,有网友发文称,其委托广州的一家宠物托运服务商,从南京托运一条金毛至贵阳,服务商收取空运费用后,却采取陆运的方式运输,导致金毛中暑死亡。此事一度登上微博热榜,不少博主、网友发文声援。    

      首先,我们先梳理金毛主人与托运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双方之间成立有偿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其次,托运机构的法律义务,法条如下: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综上,在金毛主人支付托运费用以后,托运机构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金毛运输至约定地点。
金毛
法律后果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明显托运机构作为承运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将空运方式改为陆运方式,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遭受损害,托运人存在侵权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情形,金毛主人可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主张赔偿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宠物非一般货物,对于所有人有特殊意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注:在社会交易中,希望企业遵守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少一些投机取巧。

宠物对每个主人来说都是非“物品”,宠物对于人的意义,不论大小宠物,不论水陆宠物,现在社会给宠物的定义便是伴侣意义。更有甚者,宠物为主人提供了精神寄托之处。

对金毛Siri的离世感到惋惜,同时希望事件处理结果能够给金毛主人些许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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