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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劝酒过度致死,法院:需要共同担责
人们常说:一醉解千愁,但这酒虽好,也要记得切莫贪杯。这不,最近上海一女子因被人过度劝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

本来是高高兴兴去喝酒玩乐,最后却酿成了一桩悲剧,她的死该由谁担责?是作为经营主体的烧烤店?又或是劝酒搭讪的那三个年轻人?还是另有隐情?法院到底又该怎么判?你怎么看呢?
劝酒根据烧烤店监控及当事人之一的大军描述,小桃与大军认识不久,事发当天凌晨,大军接小桃来自己工作的烧烤店吃饭,之后小桃便独自饮酒,中途被阿中、小勇、阿坤搭讪并且劝酒,大约凌晨四点,小桃已经醉趴在桌上,宣告死亡。小桃死亡后,其养父将大军、烧烤店以及三位男子还有一位烧烤店帮工老何一起告上了法庭,那这个老何又是谁呢?原来啊,老何曾在小桃死后进行了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小桃身亡自身应负80%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桃在被搭讪以及劝酒时是完全具备选择拒绝或接受能力的,并非意识模糊或者被迫接受,在事发时,她主动接受了劝酒,且案件相关人、小桃的前夫也表示小桃有酗酒恶习,因此小桃对自身死亡结果理应负主要责任。但劝酒的小勇和阿坤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两人共承担20%的次要赔偿责任,同时双方互负连带责任。
至于另一位阿中,因为监控显示,主要是由阿坤和小勇在劝酒,所以阿中在本案里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未担负起安全保障义务的烧烤店,法院判令其承担次要责任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勇、阿坤和烧烤店均不满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上海一中院的二审结果基本维持原本原判,不过阿坤和小勇无需互负连带责任,应按份分别承担赔偿金额,其余不变。
劝酒那么《民法典》中,关于共同饮酒劝酒致死又如何规定的呢?
1. 强迫性劝酒,如带有明显主观动机的劝酒或明知对方已经喝醉且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仍继续劝酒。则需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此案件中小桃非常愉快地接受了陌生人的劝酒,即使烧烤店服务员对其进行了劝阻,但她并未改变主意。,所以,不符合强迫性原则。
2. 已知对方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接触酒精,但仍劝其酒诱发其他疾病等。据周围人描述,小桃非常能喝酒,也没有拒绝劝酒,且三位男子等都是陌生人。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阿坤、小勇和阿中在劝酒之后离去,未能及时发现小桃已经酒精中毒并及时将其送到医院,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尽管本案小桃承担主要责任,但劝酒人就能独善其身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近年来,此等事件屡见不鲜,如此前某知名网红因酗酒过度致死!在此,还是奉劝每一位爱酒的朋友,劝酒、喝酒都需谨慎,生命不是玩笑,莫要到不可挽回的事情发生了,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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