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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分家析产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分家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独立生活的行为。

一、分家析产应该如何来处理?

分家,就是把一个较大的家庭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就是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若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到人民法院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04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二、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分家析产,是家庭成员间因矛盾、纠纷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从而对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活动。

遗产继承,是继承人按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

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在继承遗产之前应该先分家析产,划分清楚各方的财产份额。

比如说老公去世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给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老公的遗产,继承人再在遗产范围之内进行继承。

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不仅有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也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利。

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的主要区别有:

(1)引发二者的法律事实不同。分家析产是由于家庭成员不需要或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所引发,人的死亡仅仅是引发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之一。遗产继承是由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引发。

(2)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分家析产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也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继承只能自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之时开始。

(3)两者所处分的财产的性质不同。分家析产中所涉及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遗产继承中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4)参与的人员不同。分家析产中的参与人员是财产的共有人,遗产继承中的参与人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9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304条

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分家析产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要素?

分家析产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立约人的姓名、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2)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4)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5)见证人姓名;
(6)协议的具体时间、生效条款,及执行日期;
(7)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其中,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第(3)项如果缺乏对原家庭债务的清偿安排就擅自分割掉共有财产,对于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造成的共同债务,各成员将来依然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第(5)项“见证人”不是必要条款,但增加此条款可增强协议所载事实的真实性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70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四、分家协议如果没有经全体家庭成员签字,效力如何?

就家庭共有财产而言,其权利主体为全体家庭成员,在处分此类性质财产时,分家析产协议必须要经等全体家庭成员参加并同意方为有效。

例如在分家析产协议纠纷中,如果遗漏某位家庭成员的签字,该分家析产协议会因为缺乏必要形式要件而被判决无效。【详见甲、乙诉刘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公布重阳节涉老年人纠纷六大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9条
分家析产五、各家庭成员约定共有房屋归一人所有的,一方主张撤销能否获得支持?

家庭成员之间签订协议约定共有房屋归某个家庭成员所有的,属于各家庭成员对处分家庭共有财产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性质为分家析产协议。

如果分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公序良俗,则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效力,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能以该协议是赠与协议为由随意撤销赠与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六、当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在审理分家析产案件,一般按照什么原则来分割?

首先,确认争议财产的范围和性质,比如财产清单、属性是个人财产、全部共同共有、部分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其次,以共有关系而存在的共同财产,先由共有人协商,无法协商的,按照共有财产的属性划分个人应享有的份额;

第三,分割实物不会折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进行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具体既可以一方要实物给其他方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在遵循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要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份额的确定上可能会对弱势群体有一定的倾斜。但究竟会不会倾斜或者倾斜多少,要根据个案的背景情况具体分析。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存在某个家庭成员对赡养老人付出较多的金钱和精力,那么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会考虑给予一定的倾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条、第304条、第303条、第1088条

第1041条第3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法〔2012〕57号】
在涉及财产权属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拆迁补偿和征地补偿是不是一回事?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拆迁针对的是城市房屋,征地针对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拆迁补偿主要是指对房屋价值、对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地补偿主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如耕地、其他土地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八、结婚后,外嫁女并未调离原村户口的,村组织能否以外嫁为由拒绝给付征地补偿?

外嫁女结婚后并没有调离原村户口,并未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仍应该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村民,应当被纳入到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没有调离户口的外嫁女应该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

村组织如果在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时拒绝外嫁女参与分配,是对外嫁女权利的侵害,也是对外嫁女群体的歧视。外嫁女可以起诉村组织要求支付应得利益。

实践中,确定起诉的被告主体要看作出拒绝决定的具体组织及其属性,既可以是村民小组,也可以是村委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离婚时,夫家能否以离婚为由拒绝给付儿媳妇拆迁款?

拆迁利益的归属比较复杂。既要看拆迁的政策,也要看原房子的归属。

(1)如果拆迁款中本身就有儿媳妇的份额,那么该份额应当给付儿媳妇,拒绝给付则为侵权。

(2)如果拆迁款中没有儿媳妇的份额,而丈夫所得拆迁款属于其婚后取得的财产(排除婚前财产婚后转化的情形),那么该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也应当给媳妇进行分割。

以上财产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儿媳妇可以在离婚后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夫请求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1)中掌控拆迁款的往往不是丈夫而是户主公公,起诉的被告应是户主公公而不是丈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十、离婚时,非农业户口的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宅基地征收补偿款?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权利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为基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宅基地征收补偿款应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簿载明的情况进行分配。

因此非农业户口的一方并非宅基地使用权人,故无权主张宅基地征收补偿款,但可以取得房屋装潢、家用设施等补偿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36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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