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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企业开办者和高管,身份特殊并不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人员,而是企业的经营者。其职责和工作时间,都无法用人事行政关系来协调,高管处于管理者的位置,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企业高管原则上应当由企业章程规定,包括哪些职位属于企业高管,以及高管的权利义务。企业高管的薪酬,依法应当由董事会以上权力机构决定,不应该用劳动合同的方式确定。
在章程中规定企业高管,有利于企业高管受到章程的直接规定约束,出现损害企业利益的,可以适用企业内部规定和公司法的规定追责。也有利于明确除核心技术人员之外的,适用同业竞争限制的企业人员范围。避免企业高管与普通职员的法律关系混淆。
因此,企业高管的薪酬可以有企业权力人、权力机构或者最高行政机构的名义做出决定,向高管出具任职书和薪酬决定书。有经营效益要求的,也可以签订专门协议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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