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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是否强制性,费用应谁承担
     随着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全球公害。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十分重视事故中车辆安全性能技术状况的鉴定结论,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对车辆的性质和车辆的损失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赔偿责任和损害数额。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是否是强制的?

不是,但警方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事故双方都需要我们遵循,属于强制性的要求。交通安全事故现场,交警无法通过确定企业双方社会责任的;事故双方车辆管理需要拉回去,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做车辆信息技术水平检验鉴定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即“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费由谁承担?

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该法所称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期间,行政机关有权对当事人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结语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包括(一)车辆属性(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与事故关系(三)碰撞形态(四)车速(五)交通参与者交通行为方式(六)多次成伤与死亡的关系;科学地鉴定技术规范,严格地鉴定过程实施,严谨地控制,能够大幅度提高和改善鉴定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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