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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暑假的来临,又有一大批毕业生要走上工作岗位开始自己的“社会人”生涯了、判断一个公司可不可靠、正不正规,首先就是要看它是否同你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本身可能也会有坑哦!所以准备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小伙伴们要注意啦,签订劳动合同时,这些条款一定要留意!

案情:王某于2012年9月19日正式到A公司上班,担任其客运司机一职。2017年10月7日王某认为A公司强行非法延长加班时间,于是提出辞职申请,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王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判决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087.6元和经济赔偿金96175.2元。

判决:庭审中,A公司答辩称,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也实际履行了两年半的时间。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于2015年1月1日与王某签订《雇请劳务合同》,该合同签订主体并非A公司,而是其内部的某某某车队,且签字者杨某某也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事的高管人员或经授权的人员,且合同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尤其是没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关于劳动者权利与保护的明确约定,该合同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内容看,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认定2015年元月1日《雇请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


法律知识要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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