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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宾临和女友萌决定年底结婚。宾临父母得知此事后,将二人叫至家中。宾临父母向二人许诺,二人领结婚证之后,宾临父母出资,将二人心仪的房子首付款付清,并在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婚后二人共同还房贷。
案例一中的情形,该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案例二:宾临和女友萌决定年底结婚。宾临父母得知此事后,转给宾临一笔钱,让宾临用来买房,付首付款,在房产证上,只写了宾临的名字。婚后宾临和妻子萌共同还房贷。
案例二中的情形,该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婚后二人共同还该房屋的贷款,所以萌对所付贷款部分及其升值部分享有权利。
案例三:宾临和女友萌决定年底结婚。宾临父母得知此事后,用自己的钱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写的是宾临父母的名字。婚前房贷由宾临父母支付。婚后宾临父母将房子转卖给宾临。宾临和萌两人在婚后共同还房贷。
案例三中的情形,因宾临买房行为发生在婚后,故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买房夫妻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四:宾临和女友萌决定年底结婚。宾临父母得知此事后,转给宾临一笔钱,让宾临用来买房,萌父母得知此事后,转给萌一笔钱,让萌用来买房。房产证登记在萌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房贷。
案例四中的情形,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宾临名下,但该房产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故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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