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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在租房的时间段里应承担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

一、维修

  1.当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出租人没有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是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还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没有义务进行维修,承租人自行维修的,也不用承担其维修费用。

4.当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想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

三、转租

   1.承租人转租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进行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次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3.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后,可以主张他代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充抵他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如果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向承租人进行追偿。

四、出卖租赁房屋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2.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妨害了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五、风险承担

   1.因为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七、到期续租

  1.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2.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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