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
相关事项变化:用人单位在存续期间名称、住所、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或是用人单位存在合并或分立(新增法人或者替换原法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原劳动合同的用工责任由变化(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即用人单位如果是被合并的,其用工责任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是分立的,且要求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事项变化后的工作年限,则需要合并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的工作年限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