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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变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一马当先就是离婚冷静期的加入。

协议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离婚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诉讼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诉讼离婚有关程序及法律规定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诉讼离婚有关程序

(一)《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此可知,离婚诉讼是向法院提起的,那应该去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通常来讲我们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具体可咨询律师)

(二)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准备起诉材料立案。

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写材料立案等问题可具体咨询律师。

(三)立案后先进行调解。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调解不成,开庭审判。

如果是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且没有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次判决离婚的几率微乎其微,所以搜集证据非常关键。(具体可咨询律师)

(五)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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